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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面启动四个专项行动,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

添加日期:2008-9-27 7:55:06   作者或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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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河北省全面启动煤矿关闭整合、打击盗采行为、尾矿库专项治理、危化企业专项整治等四个专项行动,确保四季度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全力抓好小煤矿关闭整合和瓦斯治理专项行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市、县要对冀政[2008]75号文件所列11种关闭矿井类型进行全面排查,凡有所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依法关闭。张家口、承德、保定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方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进行安全技术论证,经论证不具备灾害治理条件、无安全保障的矿井,一律实施关闭。二是全力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托管工作,坚持煤炭资源优先向国有重点企业配置的原则,以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为主体,促进煤炭资源向两大集团集中。凡与大矿井田相邻的矿井,必须全部纳入大矿兼并、重组、托管范围;与大矿不相邻的矿井,相关市、县政府要积极与大矿协商,争取列入省属企业的兼并、重组、托管范围;没有列入两大集团兼并、重组、托管范围的矿井,由当地政府确定地方优势煤矿或企业通过市场并购、协议转让等形式对其实施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托管形式原则上只用于国有大矿托管地方小煤矿。没有列入兼并、重组、托管范围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参与整合的小煤矿,必须停产(停建),待采矿证到期后吊销相关证照。各产煤市政府和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迅速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底前提出大矿兼并、重组、托管小矿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2009年3月底前,各市也要按一个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的原则,确定优势企业,制定未被国有大矿兼并、重组、托管矿井的整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小煤矿相对集中的市、县,要坚决落实省政府75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整合小煤矿。整合后的煤矿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30万吨。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小煤矿兼并、重组、托管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对于不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的市、县政府和省属企业主要领导给予严肃处理。三是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目前,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将进一步明确我省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煤矿企业年底前配齐瓦斯治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对未安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督促所有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系统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二)深入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精神,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在摸清底数、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各级安监部门对发现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认定,盗采、破坏资源超过5万元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年底之前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盗采的案件不能少于100件。


  (三)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为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省安委会决定自10月7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19日,省安委会下发了《河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安排部署。当前,要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尾矿库(包括在建、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逐一进行统计、检查,查明全省尾矿库、病险库、重大隐患数量,尾矿库安全评估和“三同时”情况等,完善全省尾矿库数据库,详细掌握各种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各市对尾矿库检查情况实行“日报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二是区分类别,实施分级治理。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同时,尾矿库排查专项行动按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省政府负责组织三等以上尾矿库排查专项行动,设区市政府负责四等尾矿库排查专项行动,县级政府负责五等尾矿库排查专项行动。目前省安监局已经制定了《尾矿库治理“158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组织六个检查组,由检查人员和聘请专家对全省所有三等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三是加强安全评估,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安全评价机构及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凡未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评价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停止运行并进行安全评估。对于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限期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威胁到下游村庄、道路、水源地、重大设施的,组织专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企业落实,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演练,经论证下游需要搬迁的尽快实施搬迁。督促企业建立起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四是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把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严格检查验收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止生产运行,依法给予关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新建尾矿库、未履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新、改、扩工程,一律停止建设。


  (四)全面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10月1日起,将在全省开展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专项行动,通过企业自查、市县联查、省安委办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液氯、液氨等危化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检查,确保危化行业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县和有关企业按照省安委会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同时,切实推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危化企业的搬迁工作。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里关于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的有关政策,抓紧督促企业按计划实施搬迁。凡是不按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2009年6月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延期许可,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于:2008-10-6 已被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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