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物,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严格地说,毒物是指在日常接触条件下,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后,能与生物体之间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导致机体组织细胞代谢、功能和形态结构损害的化学物质。一般在医学上,将生物(包括动物、植物、细菌和真菌等)体内形成、可损害其他生物体的物质称为生物毒素,简称毒素;以区别由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类毒物。
其实,这两类物质都属于大的毒物范畴。毒物与非毒物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有句名言:“所有的物质都是毒物,没有物质不是毒物,唯一的区别是它们的剂量”。某种意义上讲,自然界并不存在绝对有毒或绝对无毒的物质,如,砒霜、汞化物、蛇毒等,大家都知道的毒物,如果在低于中毒剂量时使用,便可作为临床治疗某些疾病的药物使用;而我们赖以生存的氧气,如果以高浓度超过正常需要进入体入,也会发生氧中毒。
而毒物造成机体损害的能力称为毒性。
我们平常见到的“剧毒”、“低毒”等实际上就是指毒物的毒性。按WHO急性毒性分级标准,毒物的毒性分级如下:
1、剧毒:毒性分级5级;成人致死量,小于0.05克/公斤体重;60公斤成人致死总量,0.1克。 2、高毒:毒性分级4级;成人致死量,0.05~0.5克/公斤体重;60公斤成人致死总量,3克。 3、中等毒:毒性分级3级;成人致死量,0.5~5克/公斤体重;60公斤成人致死总量,30克。 4、低毒:毒性分级2级;成人致死量,5~15克/公斤体重;60公斤成人致死总量,250克。 5、微毒:毒性分级1级;成人致死量,大于15克/公斤体重; 60公斤成人致死总量,大于1000克。
在法医学上,根据鉴定目的不同,毒物分类方法也不尽一致,如在分析中毒症状及病理变化时,常采用按毒理作用分类;在进行毒物化学分析时,常采用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为追溯毒物来源、用途及其对机体的作用时,则多采用混合分类。对于侦探工作来讲,主要采用的可能就是最后一种分类――混合分类法。
1、按毒物的毒性作用分类:
(1)腐蚀毒。指对机体局部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强碱及酚类等: (2)实质毒。吸收后引进脏器组织病理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重金属毒. (3)酶系毒。抑制特异性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氰化物等. (4)血液毒。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及某些蛇毒等. (5)神经毒。引起中枢神经障碍的毒物。如醇类、麻醉药、安定催眠药以及士的宁、烟酸、古柯碱、苯丙胺等
2、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
(1)挥发性毒物。可能采用蒸馏法或微量扩散法分离的毒物。如氰化物、醇、酚类等. (2)非挥发性毒物。采用有机溶剂提取法分离的毒物。如巴比妥催眠药、生物碱、吗啡等. (3)金属毒。采用破坏有机物的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砷、汞、钡、铬、锌等. (4)阴离子毒物。采用透析法或离子交换法分离的毒物。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等. (5)其他毒物。其他须根据其化学性质采用特殊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箭毒碱、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3、混合分类法。即按毒物的来源、用途和毒性作用综合分类。
(1)腐蚀性毒物。包括有腐蚀作用的酸类、碱类,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 (2)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组织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铊及其他重金属盐类 (3)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障碍脑脊髓功能的毒物,如酒精、甲醇、催眠镇静安定药、番木鳖碱、阿托品、异烟肼、阿片、可卡因、苯丙胺、致幻剂等;障碍呼吸功能的毒物,如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等。 (4)农药。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似除虫菊酯类、有机汞、有机氯、有机氟、无机氟、矮壮素、灭幼脲、百菌清、百草枯、薯瘟锡、溴甲烷、化森锌等. (5)杀鼠剂。磷化锌、敌鼠强、安妥、敌鼠钠、杀鼠灵等. (6)有毒物植物。如乌头碱植物、钩吻、曼陀罗、夹竹桃、毒蕈、莽草、红茴香、雷公藤等。 (7)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斑蝥、蟾蜍、鱼胆、蜂毒等 (8)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等细菌,以及黄曲霉素、霉变甘蔗、黑斑病甘薯等真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