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驻晋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评价机构:
对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省局已下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7〕300号),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就延期换证受理、审查及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和山西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发证,分级审查。
具体职责分工: 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晋企业、省管企业及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氯碱、18万吨及以上合成氨、10万吨及以上甲醇、5万吨以上苯加工、15万吨及以上焦油加工、90万吨及以上焦化等生产企业,详见附件1)的延期审查;
责成设区的市安监局对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组织审查(不再另下责成审查通知书)。并负责对属地中央驻晋企业、省管企业及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关情况等出具认定意见;
县安监局负责对属地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关情况等出具认定意见。
设区的市安监局、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认定意见主要包括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下列内容: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发生过死亡事故;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经过改扩建;是否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是否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首次发证时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等。
企业在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应提前向应出具认定意见的设区的市安监局或县安监局报送一份延期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安监局、县安监局在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和影响企业申请。
二、延期申请的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延期,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复制件)和操作规程(明细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及操作资格证花名表;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十)属地市或县级安监局安全许可证延期的认定意见;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上述1-10项资料统一装订成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不含生产装置)延期资料可不提供上述(十)、(十一)材料。
为促进和简化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同时请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书、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另装资料袋并附电子版);已登记且生产危险化学品和规模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证书复制件。
三、受理程序
按照权限划分,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由省安监局政务大厅受理;责成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品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可由企业先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先行组织审查,审查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延期审查书一并报省局政务大厅正式受理。各市应于每月1日和15日,将向市局提出申请的企业及时间,报省局。
四、审查程序
(一)对受理的延期申请,省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对市局延期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完成审查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省局危化处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后,提交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议议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决定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延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在审查阶段发现存在问题,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在许可时限内。
五、审查内容及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审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不再进行现场审查,即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未进行新、改、扩建的;
6、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条件的;
(二)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1、生产装置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列入各级政府搬迁的企业,没有开始实施搬迁的;
2、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出具保留意见的除外);
3、首次发证时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生产单位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未取得安监部门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5、在有效期内进行危险化学品改扩建的,没有依法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
7、安全评价为不符合条件或评价存在重大隐患为不可接受;
8、提供虚假材料或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六、其它事项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企业定期评价的规定,在延期申请时,企业需进行现状安全评价,现状安全评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导则》,并符合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规范要求》(见附件2)。
(二)连续两年在安全标准化考核达到一级(90分)以上标准,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的企业,延期申请的材料时提交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和复查报告,可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三)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经过设立审查批准进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的,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原生产装置的延期审查结合进行,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和变更手续。
(四)因首次许可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本次不再对规划许可、消防验收进行审查。
附件1:省局负责延期审查的中央驻晋企业、省管企业
及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
附件2:山西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规范性要求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3月13日
校对:贡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