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监局: 2009年1月20日乌拉山化肥厂发生氮、氢混合气体爆炸事故,自治区安监局将初查原因及时进行了通报。现事故原因已查明(见附件1),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到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目前一些企业受电价下调和产品价格上升的影响,已陆续开工或复工生产,
根据上述情况和存在问题,决定立即开展对生产液氯、液氨、甲醇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停产危化企业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液氯、液氨、甲醇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吸取乌拉山化肥公司的教训,重点检查各种管道阀门等的联接,尤其是不许使用塑料胶管的部位,是
否使用塑料胶管联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二、停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复工前必须自行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将自查情况报直接监管的安监局。 三、各地安监局要组织专家对上述企业的检查情况逐一复查,停产危化企业经直接监管的安监局同意方可复工生产,防止企业盲目开工导致发生事故。 四、各地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将每个企业的检查及复查情况及时报
自治区安监局。 附1: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0”事故原因分析; 附2:液氯、液氨、甲醇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0”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调查分析,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变压吸附系统取样水封液位显示透明胶管破损,氮、氢混合气发生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此时因操作工启动油泵时空气开关动作产生电火花,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配电间与气体检测分析间布置和设计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存在先天
不足。虽然是两间房,但是廊和门是连通的,并且配电室与在线分析仪表间之间未按规定设置隔爆墙; 2.在线分析仪表间未按规定配置通风设施; 3.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不详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4.变压吸附系统取样水封液位显示连接处未按规定采用钢管焊接,而是采用塑料胶管,由于胶管接口处老化破损,发生气体泄漏; 5.企业未在在线分析仪表间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乌化公司对职工在生产安全知识与技术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巡检制度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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