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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对液氯、液氨、甲醇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和停产危化企业复工前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安监局:
      2009年1月20日乌拉山化肥厂发生氮、氢混合气体爆炸事故,自治区安监局将初查原因及时进行了通报。现事故原因已查明(见附件1),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到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目前一些企业受电价下调和产品价格上升的影响,已陆续开工或复工生产,

根据上述情况和存在问题,决定立即开展对生产液氯、液氨、甲醇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停产危化企业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液氯、液氨、甲醇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吸取乌拉山化肥公司的教训,重点检查各种管道阀门等的联接,尤其是不许使用塑料胶管的部位,是

否使用塑料胶管联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二、停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复工前必须自行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将自查情况报直接监管的安监局。
      三、各地安监局要组织专家对上述企业的检查情况逐一复查,停产危化企业经直接监管的安监局同意方可复工生产,防止企业盲目开工导致发生事故。
      四、各地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将每个企业的检查及复查情况及时报

自治区安监局。
      附1: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0”事故原因分析;
      附2:液氯、液氨、甲醇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0”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调查分析,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变压吸附系统取样水封液位显示透明胶管破损,氮、氢混合气发生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此时因操作工启动油泵时空气开关动作产生电火花,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配电间与气体检测分析间布置和设计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存在先天

不足。虽然是两间房,但是廊和门是连通的,并且配电室与在线分析仪表间之间未按规定设置隔爆墙;
      2.在线分析仪表间未按规定配置通风设施;
      3.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不详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4.变压吸附系统取样水封液位显示连接处未按规定采用钢管焊接,而是采用塑料胶管,由于胶管接口处老化破损,发生气体泄漏;
      5.企业未在在线分析仪表间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乌化公司对职工在生产安全知识与技术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巡检制度执行不力。

 


 

发布于:2009-3-3 已被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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